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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一女子在平台上,以1元的价格,秒杀到价值788元的6人套餐,便带着家人前往就餐,不料到店以后,却被店家以“标错价格”为由,赶出了饭店!女子不解,便一怒之下,将店家曝光到了网上。


在广东佛山的一个繁华小镇上,有一个女子名叫小丽(化名)。她在这个小镇的一家大公司里做着文员的工作,每天过着朝九晚五的平淡生活。

小丽是一个对美食有着深深热爱的人。她乐于尝试各种不同的菜系,经常性的邀请朋友和家人一起分享美食,享受食物带来的快乐和满足。

这一天,小丽在一家平台刷短视频时,偶然发现了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优惠。一家位于她附近的餐厅推出了一份价值788元的六人套餐,而这个套餐的标价却只有1元。

“快看,快看,这家餐厅价值788元的6人套餐,现在只需要1元!”这巨大的优惠让小丽激动不已,立刻分享给了一旁的丈夫陈先生。

“怎么可能,这样店家不赔死?”虽然带着一脸的质疑,陈先生还是立刻将头扭向了小丽。二人确定这不是意外后,小丽立刻点击了下单,购买了这份来之不易的套餐。“明天一起吃饭…”“明天有时间吗…”下单成功的那一刻,小丽就迫不及待的打给了家人,邀请家人一同去饭店就餐。然而,当他们兴高采烈地到达餐厅时,却遭到了店家的冷遇。店家以“标错价格”为由,拒绝为他们提供服务,甚至可以说是赶出了饭店。这个出乎意料的转变让小和她的家人感到非常困惑和不满。小丽感到非常失望和沮丧,她甚至开始怀疑这是不是一场梦。然而,她决定不放弃。她认为自己有权利享受这个优惠,并且决定为这个事情争取到底。于是,在丈夫陈先生的帮助下,小丽和丈夫找到了媒体介入协商处理。

面对媒体的采访,店家表示,原本套餐的价格是1488元,店铺搞促销,所以价格是788元。因为员工工作失误,导致价格误标为1元,结果仅仅20分钟,500份就抢完了。

陈先生则表示,就算无法兑付,也应该给予一定的优惠,否则大老远的赶来,店家却直接不予接待,明显不符合情理。

无疑,单单从情理的角度看,不同的人对本案有不同的看法。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

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而关于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中,店家通过平台发布了套餐信息,有明确的价格、规格,故符合要约的条件。

小丽在平台下单且支付1元钱的那一刻其,就已经与卖家达成了餐饮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意外的话,店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套餐,否则就涉嫌违约行为。

但现在的情况是,店家提出了“标错价格”的辩解,这就涉及到民法典中的重大误解问题。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也就是说,如果店家确实存在标错价格情况的话,是可以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合同的。

个人认为,仅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店家不可能将价值700多元的套餐,全部亏本销售,所以店家的陈述还是可信的。

当然,考虑到是店家有错在先,店家应当赔偿消费者因此产生的车费等必要费用。

最后,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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